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

2024-05-19 22:16

1.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已于2000年6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0年7月25日起不再适用。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
          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0号)


序
号
分
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侨
买卖国内房屋问题的批
复



 1982年8月19日
 (79)民他字第40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该司法解
 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正
贵与林作信、江妙法房
屋买卖关系如何确认的
批复 1982年12月18日
 (82)民他字第1号


  同上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租赁
契约在履行期间发生争
执新订立协议在办理公
证时一方反悔并拒绝签
字、领受公证书,应如
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7年1月19日
 (1986)民他字第
 122号



  同上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锡
麟捐赠给国家的财产应
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8年3月12日
 (87)民他字第66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该司法解
 释的有关内容已被合同
 法相关内容所替代。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产
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
签订后一方是否可以翻
悔问题的复函


 1990年2月17日
 (89)民他字第50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该司法解
 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经济合同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




 1984年9月17日
 (1984)法办字第
 128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
 同法》有关规定作出的
 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
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
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
》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7年7月21日
 法(经)发〔1987〕
 20号

  同上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涉外经济合同法》若
干问题的解答





 1987年10月19日
 法(经)发〔1987〕
 27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
 济合同法》有关规定作
 出的该司法解释不再适
 用。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无
法定和约定期限的工矿
产品内在质量提出异议
应如何确定期限问题的
复函 1993年9月13日
 法经〔1993〕195
 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该批复与之抵
  触,不再适用。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
题的规定




 1995年4月2日
 法发〔1995〕6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
 同法》有关规定作出的
 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7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1988年至2013年期间单独发布的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1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当事人对废止决定公布前的行政行为不服,在决定公布后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进入再审程序的,除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当时有效的法律相抵触外,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二批)


序号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药品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答复   1992年1月2日

 法行复[1992]1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相冲突 

   2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
 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
 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复函(节录)  
 1993年3月11日
 法函[1993]16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法》相冲突



  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对广东省高院[1997]粤高法行请
  第3号请示问题的答复   1998年2月18日
[1998]行他字第4号

 收容审查制度已废止,
  答复不再适用


  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对雇工引起草原火灾的,可否追
  究雇主的连带经济责任的答复    1998年7月7日
[1998]法行字第4号

  其解释的《草原防火条例》
相关内容已修改、答复
  不再适用
  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乡政府申请
执行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款行政
  决定案件的复函  
 1998年11月16日
 法函[1998]117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6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教养行政案
 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   1998年11月19日
 [1997]法行字批27
  号    劳动教养制度已废止,
  答复不再适用

   
  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对《关于审理公证行政案件中适用法
  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9年8月16日
 法行[1999]4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法》相冲突

 

  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

 件是否遵循《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
  本原则的请示的答复   1999年10月18日

 [1998]法行字第16号


 
 劳动教养制度已废止,
  答复不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法院
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

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
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意见  
1999年10月21日

行他[1999]25号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
  施细则》相冲突

  1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胡家兴与胡家华土地权属纠纷
  申诉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


 2000年1月24日
 行他[1999]10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若干问题的

  解释》吸收
  1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如

  何确定监督检查主体的答复


  
 2000年4月19日
 法行[2000]1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
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

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问题
  的复函》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教养行政

 案件时就有关实体问题能否进行审
  查的电话答复  
 2000年12月11日

行他[2000]第12号


劳动教养制度已废止,

  答复不再适用


  1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适用
  中有关清算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3年12月31日
 [2003]行他字第23号

  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的相关内容代替

 
  1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能否对仅有一次盗窃行为的公
  民实施劳动教养问题的答复   2005年7月21日

[2005]行他字第8号  劳动教养制度已废止,

  答复不再适用 

  1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

 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
  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7年12月3日

 [2006]行他字第17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吸收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已于2014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9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法释〔2015〕2号 201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9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单独发布的有关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1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一批)


序号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

  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
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
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2000年1月3日
法释[2000]2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解释》的相关内容
代替
  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
案件范围问题的答复2000年7月25日
法研[2000]63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的解释》修改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12月1日
法释[2000]40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解释》修改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
的规定

2000年12月13日
法释[2000]47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解释》及相关规定
修改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
定

2001年4月4日
法释[2001]9号


已被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
释》修改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

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
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5日
法释[2002]17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解释》的相关内容
代替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
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

2007年2月27日
法释[2007]4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解释》的相关内容

代替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
的《执行死刑命令》样式的
通知2007年8月21日
法发[2007]27号

已被新的《执行死刑命令》
样式代替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

问题的规定

2008年12月15日
法释[2008]1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的解释》的相关内容

代替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
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2010年2月10日
法释[2010]4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
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
干规定》代替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通知  2010年9月13日
 法发[2010]3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
 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法发[199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任建新院长在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报告中提出的“抓紧对过去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对其中不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要求的,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要求,我院自1993年起,本着由近及远、分期分批、抓紧进行的原则,对1979年至1993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共11件,其中刑事审判方面2件,经济审判方面2件,行政审判方面4件,海事审判方面3件。予以废止的这些司法解释从即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但过去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尚在进行中,需要废止的司法解释,以后还将陆续分批通知你们。最高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需要废止的,我院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予以废止。有些司法解释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审判实践需要的,我院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各地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1994年7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
       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67次会议讨论通过)

序号 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991年4月12日 已被1992年12月
      办理共同盗窃犯罪 法(研)发[1991 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
      案件如何适用法律 ]11号       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
      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代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993年9月24日 1994年3月5日全
      严厉打击偷渡犯罪 法发[1993]24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活动的通知    号          员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
                          《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
                          人偷越国(边)境犯罪
                          的补充规定》,原依据
                          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
                          述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3  经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990年3月16日 1991年4月9日全
      因口头协议纠纷提            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起的诉讼管辖问题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的批复                 国民事诉讼法》,上述
                          批复有关内容与之抵触
                          或者重复,不再适用。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990年11月3日 已被1992年4月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法(经)复[1990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对无效经济合同引 ]16号       《关于不服工商行政管
      起的财产争议处理            理机关的确认经济合同
      后当事人向人民法            无效及财产损失的处理
      院起诉是否受理的            决定的案件应属行政案
      批复                  件的复函》代替。
5  行政 人民法院审理治安 1986年10月24 1989年4月4日全
      行政案件具体应用 日法(研)发[198 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
      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6]31号      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
      暂行规定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上述司法解释与之抵触
                          ,不再适用。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987年7月31日 1989年4月4日全
      如何适用土地管理 法(经)复字[198 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
      法第十三条和森林 7]28号      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法第十四条的批复            国行政诉讼法》,上述
                          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
                          用。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987年9月11日 1989年4月4日全
      铁路运输法院是否 法(研)复[1987 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
      受理治安行政案件 ]34号       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
      的批复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
                          再适用。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988年1月13日 1989年4月4日全
      《人民法院审理治 法(研)复[1988 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
      安行政案件具体应 ]9号        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
      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暂行规定》是否            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
      适用于审理其他行            再适用。
      政案件的批复
9  海事  最高人民法院在扣 1981年10月24 已被1994年7月6
      船规定出台前关于 日(81)法(交)字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扣船程序的批复  第3号        《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
                          扣押船舶的规定》代替
                          。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已被1994年7月6
      诉讼前扣押船舶的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具体规定(198            《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
      6年1月31日最            扣押船舶的规定》代替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
      员会通过)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987年8月29日 已被1994年7月6
      强制变卖被扣押船 法(经)发[198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舶清偿债务的具体 22号        《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
      规定                  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
                          规定》。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201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法释〔2019〕11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现决定废止103件司法解释(目录附后)。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目录
  (第十三批)
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和文号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的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区别问题的批复1957年9月13日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2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1980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已取消,实际已失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1992年6月20日 法发〔1992〕18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4月21日 法办发〔1993〕3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通知1993年8月6日法发〔1993〕13号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4月21日 法发〔1997〕7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1998年11月14日 法释〔1998〕28号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21日 法释〔2013〕26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代替。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1989年11月4日 法(行)发〔1989〕31号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冲突。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的规章的规定应如何参照问题的答复
1994年1月13日 法行复字〔1993〕第5号依据已被《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废止,不再适用。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2004年7月13日 法释〔2004〕6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代替。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1月14日 法释〔2008〕1号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规定。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政主体资格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5年1月15日 〔1994〕行复字第4号依据已被《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废止,不再适用。1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5月25日刑事诉讼法已规定。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的答复1993年7月9日 〔93〕行他16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代替。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年8月1日法释〔2005〕9号依据已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不再适用。1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税务行政案件起诉期限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年12月27日依据已被税收征收管理法代替,不再适用。18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25日)1995年5月10日 法办发〔1995〕1号转发的通知已被废止,不再适用。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1993年6月16日 法函〔1993〕51号国家赔偿法已规定。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4月2日法复〔1996〕4号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1年7月17日 法释〔2001〕23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代替。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1993年9月11日法发〔1993〕23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代替。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1993年9月25日 法发〔1993〕26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13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14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八批)

序号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号废止理由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复示1951 年1 月22日已被婚姻法代替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退役革命残废军人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及开展爱国拥军教育的指示1951 年4 月25 日已被婚姻法代替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处理原则问题的函1951 年8 月10 日
  法编字第9577 号已被婚姻法代替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请脱离问题的批复1951 年11 月2 日已被婚姻法、继承法代替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内务部纠正几个有关处理婚姻案件程序的错误的指示1952 年12 月25 日
  法编字第23 号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几个有关婚姻的具体问题的解答1953 年2 月11 日
  法行字第216 号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7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五代内” 的解释的复函1953 年3 月7 日现行法律无“五代内”的规定,不再适用8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 “继母与儿子” 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1953 年7 月14 日
  〔53〕法行字第487 号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问题的批复1953 年10 月10 日
  法行字第7757 号已被婚姻法代替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出五代的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请求结婚问题的批复1954 年3 月26 日
  法行字第2706 号已被婚姻法代替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1955 年5 月18 日
  法行字第388 号已被婚姻法代替12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通知之附件一: 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1955 年6 月15 日
  法行字第9017 号社会形势发生变化, 不再适用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1955 年7 月30 日定罪科刑以刑法为依据, 复函不再适用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反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5 年9 月29 日
  法行字第14234 号已被婚姻法代替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麻疯病患者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55 年10 月15 日
  法研字第15066 号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已有规定, 复函不再适用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怀孕女犯保外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批复1956 年1 月26 日
  法研字第730 号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规定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复函1956 年6 月2 日
  法研字第5674 号复函已被刑法的相关规定代替18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现役军官婚姻问题的规定”1956 年6 月25 日
  〔56〕法行字第6415 号已被婚姻法代替19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罪犯在劳改中坦白缴出黄金, 白银等财物处理问题的联合批复1956 年9 月21 日
  〔56〕法刑字第9415 号关于没收财产及其执行, 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20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案件应征询劳改犯意见的联合通知1956 年9 月22 日
  〔56〕法行字第9404 号已被婚姻法代替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吉县人民法院请示朝鲜公民贩运鸦片等案件的审判权问题的复函1956 年10 月11 日
  法研字第10178 号已被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代替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复函1956 年10 月17 日
  法研字第10377 号已被婚姻法代替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批减刑、假释案件时是否审阅原卷问题的批复1956 年10 月22 日
  法研字第10622 号关于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已有规定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审案件审级问题的复函1956 年10 月26 日民事诉讼法第186 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06 条对提审案件审级问题已作出规定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和判处徒刑回村执行可否与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并科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应自何时起算等问题的函1956 年11 月15 日
  法研字第11974 号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规定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留场人员表现良好可否缩短剥夺政治权利期限问题的复函1956 年11 月16 日
  法研字第11772 号关于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已有规定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假释或缓刑的罪犯另犯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法释〔2008〕15号)

  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决定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件司法解释(第七批)。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适用下列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七批)

序号司 法 解 释 名 称发文日期或者文号废止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1964年9月18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准许买卖的复函〔1965〕法研字第173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批复〔1985〕法民字第14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天爵等与新宾镇集体饮食服务店房产纠纷案的批复法(民)复〔1985〕17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不能改为房屋典当处理的批复1985年4月27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劳动人民之间宅基地租赁契约是否承认和保护问题的批复1985年11月21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房屋被入股后,久不主张权利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5〕法民字第18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斯棣等人为房屋产权申诉案的批复〔1986〕民他字第7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1986〕民他字第33号已被物权法取代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42号与物权法规定冲突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根田与张仁吉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的批复1987年12月10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孙兆骧购置的房产应如何确认产权和继承的批复〔1988〕民他字第27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献产且产权早已转移的房屋,现在要求返还不应支持的复函〔1989〕民他字第5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中地主的房产,已确权部分归地主所有,未确权又未分配的部分应属公产的批复〔1989〕民他字第13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至柔、肖荣沈诉泰和县螺溪乡郭瓦、集丰两村委会房屋产权纠纷案的函1990年6月19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杜月丑房屋申诉案处理问题的函1990年11月7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伯恩与泉州制药厂房产纠纷上诉案的复函〔1991〕民他字第55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在土改时隐瞒未报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1992年3月26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法发〔1992〕22号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1992年7月9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淄博食品厂诉张店区车站办事处财产交换一案请示的函1994年9月6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何时补办批准手续方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复函〔1994〕法民字第28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已被物权法及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法发〔1996〕19号与物权法相关规定冲突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 25号已停止适用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法释〔2004〕 18号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8.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发20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五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第七条 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第八条 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九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
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第十四条 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 人民法院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手续,并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将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
  采取拘留或罚款措施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告知被拘留或者被罚款的人享有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十条 人民法院拟委托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并依法公开进行拍卖、变卖。
  评估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评估报告;拍卖、变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时,应当将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方案、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要时,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案件中止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裁定书应当说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对已经中止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中止执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的除外。
  终结执行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应当充分说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案件执行信息的,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11号